BYON迎新共享計劃條款及細則
1. BYON迎新共享計劃(「本計劃」)由歐力士財務服務香港有限公司(「本公司」)為旗下品牌BYON提供。
2. 推廣期由2023 年 2 月3 日至2023年 3月 31 日,包括首尾兩天 (「推廣期」)。
3. 於推廣期內,推薦人及受薦人(定義如下)必須於會員登記日或貸款申請日(如適用)或之前年滿18歲並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證。
4. 於推廣期內,客戶(「推薦人」)可以推薦朋友(「受薦人」) 成為BYON會員或遞交貸款申請。本公司職員均不能參與本計劃。
5. 受薦人必須於提交貸款申請日期起計前6個月內並未於本公司持有任何形式之貸款交易,並於推廣期內,經BYON網頁以推薦人的電話號碼作為優惠碼並遞交貸款申請,方合資格參與本計劃。受薦人需承諾,在輸入相關優惠碼之前,推薦人已同意提供其電話作此推薦用途。
6. 符合第5項條款的推薦人及受薦人可獲得的獎賞(「獎賞」)如下:
i. 推薦人必須為BYON會員並成功推薦朋友登記成為會員,推薦人及受薦人均可獲得 HK$50 Starbucks 或鴻福堂電子現金券(「現金券」)一張,每個推薦人最多可以推薦3個受薦人。
ii. 推薦人必須為BYON會員並成功推薦朋友申請任何BYON產品,推薦人及受薦人均可獲得 HK$500 AT Points(「AT Points」),每個推薦人最多可以推薦3個受薦人。
iii. 受薦人成功提取相關貸款後,受薦人可獲得額外 HK$1,000 AT Points。
7. AT Points得獎者須自行於AT Rewards應用程式內兌換其他商戶同等價值之電子現金券。
8. 推薦人不得因受薦人的貸款申請,而與其達成或簽訂任何協議,以及曾或將來向其徵收、要求或收受任何費用、收費、報酬或代價。
9. 根據本條款,於同一個貸款申請或會員登記下,推薦人及受薦人不能為同一人。
10. 所有獎賞會於推廣期結束日起計的2個月內透過電郵發放予推薦人及受薦人,如本公司拒絕其貸款申請,推薦人及受薦人均不會獲得AT Points。
11. 如受薦人被多於一位推薦人同時推薦,則以本公司記錄之首位推薦人獲得獎賞。
12. 獎賞數量有限,先到先得,送完即止。如相關的獎賞缺貨,本公司有權更改商戶而不另作通知。
13. 獎賞不可轉讓或與其他推廣優惠同時享用,亦不可兌換現金或其他獎品。本公司保留本計劃下的任何權利。
14. 如發現任何可疑的濫用及欺詐情況,本公司保留取消推薦人及受薦人的絕對權利,而無須事先通知及提供任何原因。
15. 本公司將不會負責任何因電腦、網絡的通訊或技術問題、故障、意外或其他原因而導致通知的誤傳、延誤、遺失、錯誤、無法辨識、更改等情況或所造成的損失。本公司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對推薦人及受薦人承擔任何責任,無論是因合同、侵權(包括疏忽)、違反法定義務,或其他原因而導致與獎賞有關的任何利潤或間接的損失 。
16. 本公司並非獎賞之供應商,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,本公司不會就其產品及服務或相關方面造成之損失或損壞,或與任何產品質量、保養或適用性之問題承擔任何責任(不論是關於產品及服務的功能、使用、售後或維修服務或任何其他方面)。如對獎賞的產品及服務有任何查詢、意見、投訴或爭議,請直接聯絡相關供應商。本公司不會負責有關獎賞的任何疑問及爭議。
17. 本公司保留隨時更改、更新或終止任何獎賞推廣內容及條款及細則,而不予事先通知。
18. 本條款及細則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詮釋。
19. 如因本條款及細則或獎賞推廣引起任何相關的訴訟、索賠、爭議或事宜,雙方均須提交至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。
20. 如本條款及細則之因任何條款在任何法律法規下規定違反法律、無效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執行,則該條款規定將被視為可與本條款及細則分離,並且不會影響以上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。
21. 除非另有說明,除推薦人、受薦人 ,本公司及其聯屬公司外,任何一方均無權根據《合約(第三者權利)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623 章)執行本條款及細則。
22. 本公司對本條款及細則擁有絕對解釋權。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將擁有最終決定權。本公司保留更改此條款及細則的權利,並毌須預先通知。
23. 此中文條款及細則為英文版本譯本,如中、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,應以英文版本為準。